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應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適用法律法規或普遍制定的習俗。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認慣例的情況下與住宿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時,應優先使用特別合同。
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事項通知酒店。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時間延長至前款第 (2) 項規定的日期之後,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視為成立。 但是,如果證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請,則不適用。
根據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后,客人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在本酒店規定的日期之前,以客人整個住宿期間(住宿時間超過 3 天時為 3 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支付本酒店確定的住宿押金。
押金應首先用於支付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在適用第 6 條和第 18 條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違約金的順序支付押金,然後是賠償金,如有餘額,應在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時退還。
如果客人未能根據第 2 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但是,僅當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時已通知客人時,這才適用。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簽訂不需要支付同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如果本酒店未按照前條第 2 款的規定要求支付押金,或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明確說明押金的支付日期,則視為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殊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合同。
住宿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解除住宿合同。
因可歸責於客人的原因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本酒店根據第 3 條第 2 款的規定指定支付期限要求支付押金,而客人在支付押金之前取消了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 將根據附錄 2 中列出的專案收取罰款。
但是,如果本酒店簽訂了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別合同,則僅當本酒店已通知客人在簽訂該特別合同時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時,才適用該特別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則酒店無權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任何住宿服務的費用。
住宿當天,住宿客人應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專案。
此外,收到的個人資訊將用於掌握使用歷史、統計處理以改善酒店的服務、向希望這樣做的客戶發送 DM 以及回復查詢,不會提供給第三方。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等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憑證。
賓客可在下午 3 點至次日上午 11 點入住酒店客房。
但是,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之外入住客房。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在酒店向酒店出示的使用規則。
本館主要設施的上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上班時間將在摺頁冊、各地公告、客房內服務目錄等中公佈。
前款規定的時間如有需要或不得已,可以暫時更改。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應在客人到達時或酒店要求時,在前臺以日元或酒店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支付。
即使客人在本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間並可供使用后不自願入住,也應收取住宿費。
對於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中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應賠償客人。
但是,如果不是由於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則不適用。
酒店已收到消防部門的適當標誌,但為了處理火災等,我們購買了旅館責任保險。
如果本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本酒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標準的住宿。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本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金,賠償金應適用於損害賠償金。
但是,如果沒有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房間,酒店將不支付賠償金。
我們不接受價值超過 50,000 日元的物品。
對於因本酒店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害,對於帶入酒店內但未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酒店將賠償客人。
但是,如果客人沒有事先申報物品的種類和價值,本酒店將賠償客人的損失,最高賠償 50,000 日元。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同意的情況下,酒店才有責任保管行李,並在客人入住時將其交給前臺。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物品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應業主的要求向業主尋求指示。
但是,如果沒有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定擁有者,則生物體以外的物品將保留 3 個月(包括發現日期),然後在酒店丟棄。
本酒店在前兩項情況下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 1 款的情況下,應按照前條第 1 款的規定,在第 2 款的情況下,按照同一條第 2 款的規定。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寄存,本酒店僅出借停車位,不負責車輛的保管。
但是,如果酒店故意或疏忽對停車場的管理造成損害,酒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由於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酒店遭受損失,客人應賠償酒店損失。
附表 1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 2 條第 1 款和第 12 條第 1 款相關)(適用於不含早餐、晚餐或晚餐的住宿)
故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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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應支付 | 的總金額住宿費 | (1)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 + 早餐費)) |
附加稅 | (2) 餐飲(或額外的餐飲(早餐以外的食品和飲料))和其他使用費用 | |
(3) 服務費(× (3) 的 10%) | ||
稅 | B. 消費稅 |
言論
附錄 2 取消費用(與第 6 條第 2 款相關)
收到終止合同通知的日期 | 未入住 | 日 | 日 | 9天前 | 20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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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 | 最多可容納 | 14 人100% | 80% | 20% | ||
組織 | 15 至 99 人 | 100% | 80% | 20% | 10% | |
超過 100 個 | 100% | 100% | 80% | 20% | 10% |
注意:百分比是取消合同的人數的取消費用與住宿費(包括消費稅和服務費)的比率。
為了維護酒店的公共性質和客人的安全,使用酒店的客人請根據住宿合同第 10 條的規定遵守以下規則。
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則,可以根據住宿合同第 7 條的規定取消住宿合同。